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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期】谁能闯过互联网金融“生死门” 合规发展是王道

发布时间:2016-10-20 11:04:30     来源:

        2016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互金发展,合规是底限,没有规矩莫谈发展。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反复强调将严打金融诈骗、规范互联网金融。今天早餐会,北京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继泉律师从互联网金融合规角度提出了几点思考。

 

李继泉——美国杜兰大学金融硕士,北京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中华全国律协政府顾问专委会秘书长;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北京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办公室顾问;北京市网贷协会合规委主任。
 

1996年从事以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工作至今,一直并主要从事政府顾问,金融及互联网金融、并购,对企业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国有企业的资产剥离,企业融投资、并购、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公司结构治理,非诉谈判及诉讼等法律业务。

 

思考一:互联网金融概念的思考?什么是互联网金融?

官方标准: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厘清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尤为重要

 

本人认为互联网金融概念应该为:

凡是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归集、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如果仅按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两类主体进行认定,很多在做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就很难囊获其中,有失客观性。

 

互金的范围是什么?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这是官方给出的权威解释。

 

但面对着今天的互联网生态的多样化、异化、变异和新物种形成,应该给出更宽泛的范围。

 

思考二:股权众筹是互联网金融,打着各种旗号的众筹模式属于什么?

目前几乎在每个创业者甚至各种朋友身边都能听到各种眼花缭乱的众筹新模式,每个人对自己掌握的项目汹涌澎湃,大有一夜巨富之势,但大部分看起来是精美包装下的骗局,例如以献爱心为名的公益众筹,只需做一个美丽的视频和微信图页资金在面子和同情心的指引下,资金源源不断地流向了始作俑者。去向无人跟踪、无人问询。

 

还有一种是项目众筹,把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引来,通过著名的网站或熟人圈的精准识别,以团购+消费的模式引来超募的巨量资金,在一个能说不能做或想做做不好的人士、团队的带领下演出一幕幕的悲喜剧。
 

这两种只是其中的点滴,看似与不参与者无关,实则伤害了互联网金融的根本,因此互联网金融数段时间内引起了社会的很多的负面认识。
 

更不用说,很多在社会中的骗子一夜之间转换成了成功人士,利用众筹模式俨然为成功者,拿着骗来的资金,讲着自己的故事,悄悄的安排着退路,一切看起来是那么的合情合理。

 

由此引出众筹需要如何规范问题? 

 

思考三:谁不是P2P?谁是P2P?

伴随着互金行业的规范行动进一步深入,很多互联网的网络借贷模式自动把自己从P2P调整到其他领域,标榜自己不是P2P,通过网络渠道进行发标,用说也说不清、讲也讲不明的复杂交易结构和各种错综复杂的路径,把资产端和资金端进行融通、归集。

 

那请告诉市场你是谁?

 

由此,引出了一个重要话题:

在复杂交易的背后和各种路径资金归集模式下,项目的自动匹配和项目满标后的资金去处成为一种资源。资金池是天然而巨大。

 

解决之道首先在于厘清:

谁不是P2P?谁是P2P?其后,才是方法、路径

 

思考四:如何进行风控?

风控的认识,在当下的互金人眼里变的无比的重要。但实施起来依然停留在口号。毕竟每一步走下来都是利益的取舍,无比的艰难。但风控不是摆在那里的规章制度和工艺流程,它是深入到企业思想中、行动中的一种与生具来的动态的本能。

 

这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管理,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匹配性、全覆盖、独立性和有效性的原则,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加强外部监管。

 

风控是一种博弈,是在市场占有率和安全边际哪个对企业发展阶段作用更明显角力结果。风控不仅是手段,更是生存之道。是要肯于投入并忍痛执行的,在利益和安全上做出正确选择的过程。

 

思考五:金融创新与消费者保护

在互金领域中创新是常态,也是引领行业快速成长的必有之路。但是,在创新过程中,如何避免因创新带来的系统性风险问题应该值得大家一起来去思考。

 

每一个创新可能带来的都是一个乃至一批企业的迅速发展。创新太重要,互金模式创新很多还是用于发展企业,对于投资者或消费者如何做保护呢?

 

看一下银监会的最新动态:

继续稳妥开展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重点做好“四看”,识别判断不规范P2P中介:

一看机构性质,是否坚持了信息中介定位;

二看担保增信,有没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高收益;

三看资金流向,有没有点对点的资金进入P2P平台账户,有没有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形成资金池;

四看营销方式,有没有在平台以外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尤其是标榜高额回报的公开推介宣传。

 

在互金的大行业背景下,投资人、借贷人、消费者很多时候是三位一体,进行投资者、消费者教育变成了行业课题。
 

2015年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这个司法解释直接厘清了,平台和借贷双方的关系。

 

那我们由此还引出了另外的话题就是对于平台借贷关系的利率问题。

 

根据刚才的司法解释: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明确的解释也将在以后深刻的影响着平台,但从风控角度上来看,又有几个平台控制人了解这一规定。

 

思考六:互金行业发展需不需行业公约?

在传统银行领域里除了政府对它的指导和管理外,其实有很多公约,著名的新巴塞尔协议,是全世界银行业的指南。
 

在互联网世界里,每一个运行良性的互联网企业基本在网络生存状态下要面临几大风险:流量攻击、黑天鹅事件、关键员工离职引发的地震、技术漏洞等。每一件事情足以瞬间摧毁一家企业,躺着中枪比比皆是,它引发的传导性后果足以使整个行业为之震颤。在传统金融领域中公约起着重要的作用,做为原生态最理想的中国互金行业,能否发起一个公约让所有来到这个领域发展和创业的群体画一个底线,无底线竞争的行业不会走的太远。

 

担当社会责任是互金企业目前应该做的事情

 

思考七:第三方支付牌照陆续到期对互金平台的影响

首批第三方支付牌照已经到期,新的核准没有下来,后面的会陆续到期。如果一直没有新的核准,对互金平台将产生重大影响。
 

过期也意味着合规性问题在支付通道上,骤然发生巨大影响。